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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能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工作和有关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2号)文件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市县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负责提出全区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代编和汇总全区预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全区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参与研究拟订全区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财政政策性建议,对全区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控。

    (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并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定地方性税收政策和减免税规定;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与关税单位的联络工作。

    (六)管理自治区财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非经营性资产;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制定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自治区财政投放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以及粮食风险基金、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等各项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草拟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参与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参与拟订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政策;负责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工作,并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管、使用进行监督。

    (十)参与研究拟订金融、保险、政府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广西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贷款,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监督管理全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工作。

    (十一)草拟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境外会计公司在我区设置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加强民族地区财税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计划,组织全区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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